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星导航领域相关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快速推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学术交流中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鉴定范围
第五条 包括卫星导航领域科学理论成果、应用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
(一)科学理论成果:指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二)应用研究成果:指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工法、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等方面的科技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指推动卫星导航领域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鉴定组织
第六条 鉴定由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学术交流中心负责组织,必要时可委托相关专业分会或有关单位主持鉴定。
第七条 鉴定形式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八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九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列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为教授、研究员或相应级别的高级技术职称;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鉴定程序
第十三条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申请鉴定。
第十四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五条 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从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学术交流中心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果的科学价值:包括对成果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成果的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数据是否准确等。
(二)成果的学术水平和技术水平:包括与国内外专利和非专利文献对照对本成果创新性评价;本成果的学术意义及达到的技术水平等。
(三)技术成熟性:包括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本成果的优越性以及存在的缺点和改进意见等。
(四)经济合理性:包括本成果推广方案是否可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否可靠、是否切实可行等。
(五)成果的密级:根据相关规定由申请单位自报密级,由鉴定委员会讨论后报组织鉴定部门。
第十八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九条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学术交流中心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规定归档。
鉴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第二十三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二十四条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根据专家参加科技成果鉴定相关工作的投入时间发放技术咨询费或专家费。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及时在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学术交流中心凯发官网首页官网等媒体公示。
第二十六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清理出中国建筑学会专家库,取消其承担科技成果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解释、修改权属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学术交流中心。